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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、緊急救護辦法第 3、6 條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 條等規定參照,警察機關為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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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、緊急救護辦法第 3、6 條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 條等規定參照,警察機關為協助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任務,對無意識狀態且無任何方法可供查明身分情形下之路倒送醫民眾,按捺其指紋比對身分,係換得該當事人更重要之生命、身體、健康權利的保護,對隱私權益侵害與欲達成目的利益尚屬衡平,應可認為警察機關基於警政、社會行政等特定目的,於執行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指紋個人資料,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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